這次美國總統大選的同時,美國也有十個州通過了反對同性婚姻的公投。
我不想以宗教的層次去討論,因為宗教只是「個人」信念,沒得討論,而且每個人都應該有宗教自由,不能因個人的信仰去限制他人,今天你信天主教是你的事情,如果天主教認為同性戀很邪惡,那也是天主教教徒的事情,不干其他人的事。我想討論的方向是,人有沒有權利去阻止「其他人」結婚?
反對同性婚姻表面上的理由,最大宗、最好用、卻又最模糊的就是「不符合道德」。但是什麼叫做「符合道德」呢?這世界上有些地方以妻待客,有些地方女子的初夜要與父親或兄長度過,你說這道不道德?不知道,但是對他們而言很道德。重點是,他們並沒有妨礙到其他人。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應該要在不危害社會安全的前提下,試著包容各種價值觀與道德觀,而不是用多數暴力評斷別人有沒有擁抱不同價值觀的權力。
另一種頗具爭議的說法,就是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行,所以不可以結婚。首先,同性戀到底是不是一種罪?大多數同性傾向並不是故意造成的,就像異性戀者生下來就喜歡異性一樣,並不是故意的,對我而言,光讓我想到跟女生親嘴就夠想吐了,這是我天生的傾向;如果今天我剛好生下來就是個同性戀,我想到跟男生親嘴就想吐,結果人家告訴我,「妳這種行為是罪惡的」!這樣公平嗎?我會服氣嗎?更何況,同性戀的婚姻並沒有妨礙到別人的人身自由、言論自由、或是任何一種權利,為什麼不可以結婚?再說得更極端一點,假設同性戀真的是一種罪好了,請問一下,我們有規定「強暴犯不得結婚」嗎?強暴是不是罪?這樣的罪行夠不夠惡劣?強暴犯的罪行徹底傷害了另一個無辜者的身體與心靈,造成一輩子難以抹滅的痛,這樣的人,可以跟另一個異性結婚,組成一個家庭,然而今天美國卻有十個州公投通過同性戀不得結婚?
還有一種說法是,同性戀是一種疾病/病態。好吧,如果一定要用這種思想基礎來爭辯,就用吧。假設同性戀是一種「疾病」好了,我們會限制愛滋患者、梅毒患者、肺炎患者不能結婚嗎?假設同性戀是一種「病態」好了,試問我們限制過變裝癖、偷窺癖、性上癮、喜好性虐待者、喜歡3P者、喜歡換妻者、毒癮者的結婚權利嗎?
再來一種說法就是結婚的目的之一是傳宗接代云云,同性不能生小孩,所以不可以結婚。那請問異性戀頂客族(DINK, Double Income No Child)能不能結婚?不孕者能不能結婚?他們並沒有傳宗接代啊!而且同性戀夫妻還是可以借精、借子宮生育,並非完全不可傳宗接代;何況現在世界上有這麼多被棄養的孤兒,如果同性婚姻的家庭因為自己沒有生育,而去認養一些孤兒,對這世界也是功德一件。
另也有人說,同性家庭的小孩很可憐,會被歧視,心理狀態會扭曲。這是個問題沒錯,但因此禁止同性婚姻以及同性戀者認養小孩的權利,是不是太過火了?小孩子要被歧視很容易,單親家庭小孩會被歧視、爸媽的工作是撿破爛也會被歧視、父母如果是陳進興夫婦更是會被歧視,那麼難道我們要立法說,「工作不夠高尚的人不可結婚」、「覺得自己以後可能會離婚的人不可結婚」?
是否我們該誠實面對一個問題:反對同性婚姻的人,大多數的真實理由只是「沒來由的看不順眼」?也許只是種恐同性戀的心態?如果反對的理由這麼單薄而不合理,是否應該試著拋開成見,將心比心設身處地為別人想一想?我不客氣地說一句,「人家要結婚干你啥事啊!」
後記──與主題較無關係的感想:
這世界也很諷刺,一些男強人女強人口口聲聲喊著「結婚是愛情的墳墓!」、「結婚會成為另一半的附屬品!」、「結婚只是成為人家的免費菲傭,喪失自我實現的機會!」好像愛結婚愛家庭就很弱一樣,太傳統太沒志氣,天生犯賤喜歡做人家的附屬品;結果卻有另一群人為了要結婚、要踏上禮堂給伴侶一輩子的承諾,爭取得這麼辛苦,這麼艱難...
我不想以宗教的層次去討論,因為宗教只是「個人」信念,沒得討論,而且每個人都應該有宗教自由,不能因個人的信仰去限制他人,今天你信天主教是你的事情,如果天主教認為同性戀很邪惡,那也是天主教教徒的事情,不干其他人的事。我想討論的方向是,人有沒有權利去阻止「其他人」結婚?
反對同性婚姻表面上的理由,最大宗、最好用、卻又最模糊的就是「不符合道德」。但是什麼叫做「符合道德」呢?這世界上有些地方以妻待客,有些地方女子的初夜要與父親或兄長度過,你說這道不道德?不知道,但是對他們而言很道德。重點是,他們並沒有妨礙到其他人。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應該要在不危害社會安全的前提下,試著包容各種價值觀與道德觀,而不是用多數暴力評斷別人有沒有擁抱不同價值觀的權力。
另一種頗具爭議的說法,就是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行,所以不可以結婚。首先,同性戀到底是不是一種罪?大多數同性傾向並不是故意造成的,就像異性戀者生下來就喜歡異性一樣,並不是故意的,對我而言,光讓我想到跟女生親嘴就夠想吐了,這是我天生的傾向;如果今天我剛好生下來就是個同性戀,我想到跟男生親嘴就想吐,結果人家告訴我,「妳這種行為是罪惡的」!這樣公平嗎?我會服氣嗎?更何況,同性戀的婚姻並沒有妨礙到別人的人身自由、言論自由、或是任何一種權利,為什麼不可以結婚?再說得更極端一點,假設同性戀真的是一種罪好了,請問一下,我們有規定「強暴犯不得結婚」嗎?強暴是不是罪?這樣的罪行夠不夠惡劣?強暴犯的罪行徹底傷害了另一個無辜者的身體與心靈,造成一輩子難以抹滅的痛,這樣的人,可以跟另一個異性結婚,組成一個家庭,然而今天美國卻有十個州公投通過同性戀不得結婚?
還有一種說法是,同性戀是一種疾病/病態。好吧,如果一定要用這種思想基礎來爭辯,就用吧。假設同性戀是一種「疾病」好了,我們會限制愛滋患者、梅毒患者、肺炎患者不能結婚嗎?假設同性戀是一種「病態」好了,試問我們限制過變裝癖、偷窺癖、性上癮、喜好性虐待者、喜歡3P者、喜歡換妻者、毒癮者的結婚權利嗎?
再來一種說法就是結婚的目的之一是傳宗接代云云,同性不能生小孩,所以不可以結婚。那請問異性戀頂客族(DINK, Double Income No Child)能不能結婚?不孕者能不能結婚?他們並沒有傳宗接代啊!而且同性戀夫妻還是可以借精、借子宮生育,並非完全不可傳宗接代;何況現在世界上有這麼多被棄養的孤兒,如果同性婚姻的家庭因為自己沒有生育,而去認養一些孤兒,對這世界也是功德一件。
另也有人說,同性家庭的小孩很可憐,會被歧視,心理狀態會扭曲。這是個問題沒錯,但因此禁止同性婚姻以及同性戀者認養小孩的權利,是不是太過火了?小孩子要被歧視很容易,單親家庭小孩會被歧視、爸媽的工作是撿破爛也會被歧視、父母如果是陳進興夫婦更是會被歧視,那麼難道我們要立法說,「工作不夠高尚的人不可結婚」、「覺得自己以後可能會離婚的人不可結婚」?
是否我們該誠實面對一個問題:反對同性婚姻的人,大多數的真實理由只是「沒來由的看不順眼」?也許只是種恐同性戀的心態?如果反對的理由這麼單薄而不合理,是否應該試著拋開成見,將心比心設身處地為別人想一想?我不客氣地說一句,「人家要結婚干你啥事啊!」
後記──與主題較無關係的感想:
這世界也很諷刺,一些男強人女強人口口聲聲喊著「結婚是愛情的墳墓!」、「結婚會成為另一半的附屬品!」、「結婚只是成為人家的免費菲傭,喪失自我實現的機會!」好像愛結婚愛家庭就很弱一樣,太傳統太沒志氣,天生犯賤喜歡做人家的附屬品;結果卻有另一群人為了要結婚、要踏上禮堂給伴侶一輩子的承諾,爭取得這麼辛苦,這麼艱難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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